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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AX章 商船(安全)(安全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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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AX章 第16条格式
  
  本规例所规定的证书、报告、通知、纪录或任何其他文件,其格式须为处长认可的格式。
  
  第369AX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
  
  (1)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4(2)条的情况,该船舶的公司及船长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
  
  (2)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10(1)或(2)条的情况,该船舶的公司及船长均属犯罪,可各处第1级罚款。
  
  (3)获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如违反第10(3)条,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369AX章 第18条上诉
  
  任何公司如因以下事宜感到受屈─
  
  (a)处长或指定机构拒绝─
  
  (i)根据第3(2)条发出符合证明;
  
  (ii)根据第4(3)条发出安全管理证书;
  
  (iii)根据第8(1)条发出临时符合证明;
  
  (iv)根据第9(1)条发出临时安全管理证书;(b)处长或指定机构拒绝根据第7(1)条为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续期;
  
  (c)处长─
  
  (i)根据第11条取消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ii)根据第12条取消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则该公司可按《商船(验船法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订明的方式向验船法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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