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69AX章 商船(安全)(安全管理)规例

[接上页]

  (2)发证当局除非信纳─
  
  (a)申请船舶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持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b)该船舶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熟悉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该制度的有计划安排;
  
  (c)在该船舶启航前,该船舶的船员会得到对实施该安全管理制度具关键性的指示;
  
  (d)在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当日之后3个月内,该公司会作出内部审核,以核实该安全管理制度已获遵行;及
  
  (e)该船舶的船员已得到藉他们明白的语文传达的关乎该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性资料,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就该船舶发出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除第(4)款及第12(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发证日期起计6个月内持续有效,或在发证当局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内指明的较短期间内持续有效。
  
  (4)根据本条就某船舶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在该船舶的公司既不持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亦不持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临时符合证明时,即告无效。
  
  (5)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可续期一次,而且只可由处长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续期一次。
  
  第369AX章 第10条船舶上须备存的证书等
  
  (1)船舶的公司及船长,须确保在任何时间,船舶上均备存向公司发出且与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或其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或其副本)。
  
  (2)船舶的公司及船长,须确保在任何时间,船舶上均备存就船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获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须应要求出示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视属何情况而定)供政府验船师或由发证当局委任的验船师查阅。
  
  第369AX章 第11条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取消
  
  (1)处长如有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即可取消根据第3条向某公司发出的符合证明─
  
  (a)该公司不符合《规则》的规定;或
  
  (b)该符合证明是基于虚假或错误资料而发出的。(2)处长如有理由相信某公司相当可能不会在根据第8条向该公司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全面实施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可取消该临时符合证明。
  
  (3)处长如有理由相信获根据第3条发出符合证明的某公司不符合《规则》的任何规定,即可向该公司发出采取纠正行动的书面指令。
  
  (4)根据第(3)款发出的指令,必须指明遵从指令的期限。该期限必须是一个让有关公司能完成纠正行动的合理期限。
  
  (5)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根据第(3)款发出的指令如没有在指明期限内获遵从而令处长满意,则处长可取消有关符合证明。
  
  第369AX章 第12条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取消
  
  (1)处长如有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即可取消根据第4条就某船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
  
  (a)该船舶并非在各方面均符合《规则》的规定;或
  
  (b)该安全管理证书是基于虚假或错误资料而发出的。(2)处长如有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即可取消根据第9条就某船舶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a)该船舶的船长及高级船员不熟悉该船舶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该制度的有计划安排;
  
  (b)在该船舶启航前,该船舶的船员并无得到对实施该安全管理制度具关键性的指示;
  
  (c)在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当日之后3个月内,该公司没有作出内部审核以核实该安全管理制度已获遵行;或
  
  (d)该船舶的船员并无得到藉他们明白的语文传达的关乎该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性资料。(3)如有安全管理证书根据第4条就某船舶发出,而处长有理由相信该船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则处长可向该船舶的公司或船长发出采取纠正行动的书面指令。
  
  (4)根据第(3)款发出的指令,必须指明遵从指令的期限。该期限必须是一个让有关公司或船长能完成纠正行动的合理期限。
  
  (5)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根据第(3)款发出的指令如没有在指明期限内获遵从而令处长满意,则处长可取消有关安全管理证书。
  
  第369AX章 第13条指定机构
  
  处长可为施行本规例而以书面指定任何机构为指定机构。
  
  第369AX章 第14条由处长发出指示等
  
  处长可发出指示或实务守则,就本规例提述的审核的规格、标准或规定提供实务指引。
  
  第369AX章 第15条转授
  
  (1)处长可以书面将其根据本规例而有的权力、职能或职责,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类别的公职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上述转授。
  
  (2)根据第(1)款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处长随时行使或履行已如此转授的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