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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提供第(1)(a)款所提述的资料以及在决定GM或KG值时─ (a)如完整稳定性规定较(b)段所提述的数值更为繁苛,则该等规定适用; (b)如由纯粹与分舱指数有关的考虑而厘定的数值,较上述完整稳定性规定更为繁苛,则─ (i)须使极限GM值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和部分载重线之间呈线性变化;及 (ii)对低于部分载重线的吃水,GM值须假定为恒定的;及(c)如由完整稳定性规定及分舱指数两者所厘定的数值适用,则─ (i)须使极限GM值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和部分载重线之间呈线性变化;及 (ii)对低于部分载重线的吃水,如分舱指数较为繁苛,则GM值须假定为恒定的,而如完整稳定性规定较为繁苛,则该等规定适用。(4)凡第(1)或(2)款遭违反,船东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2年。 第369AT章 第6条在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第IV部 内部开口 (1)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目须保持在与船舶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少数目。凡是为了出入、管道、通风、电缆等需要贯穿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时,须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布置。如证实任何递进浸水能易受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安全,则核证当局可准许放宽对于干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规定。 (2)为确保在海上航行时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须是滑动式水密门,并能从驾驶台遥控关闭,亦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作。在控制位置须设置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显示器,并在门关闭时须发出声响警报。在主动力失灵时,上述的动力、控制和显示器须能操作。特别须注意减少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每一扇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须设置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装置,该装置须能从门的任何一边用手开启或关闭该门。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航行时通常关闭的出入口的门和舱口盖,须就地设置、并在驾驶台设置显示此等门或舱口盖是开启或关闭的设施。此类门或舱口盖每个须附贴一份公告,说明不得让它开。此类门或舱口盖的使用须经值班高级船员批准。 (4)可安装结构令人满意的水密门或坡道将大型货舱作内部分隔,但须是核证当局信纳此种门或坡道是必要的。此等门或坡道可以是铰链的、滚动的或滑动的,但不得是遥控的。此类门或坡道须在开航前关妥,并须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口内开启的时间和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关闭的时间须记入航海日志中。如在航程中可通达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须装有防止未经授权而开启的装置。 (5)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航行时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须设有一份公告附贴于每个此类关闭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安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人孔,无须如此标明。 (6)凡任何船舶没有符合第(1)、(2)、(3)、(4)或(5)款的任何规定,该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各自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2年。 第369AT章 第7条外部开口 第V部 外部开口 (1)所有通向在损毁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损毁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须是水密的。 (2)按照第(1)款规定为水密的外部开口须有足够的强度,而除货舱口盖外,并须在驾驶台装有显示器。 (3)在限制垂向损毁范围的甲板之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航行时须保持永久关闭。如在航程中可通达任何此类开口,则须装有防止未经授权而开启的装置。 (4)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如为了船舶的操作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核证当局可授权船长酌情决定开启某些门。 (5)为确保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航行时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须设有一份公告附贴于每个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安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人孔,无须如此标明。 (6)凡任何船舶没有符合第(1)、(2)、(3)或(5)款的任何规定,该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各自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2年。 第369AT章 第8条在发出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前的检验 第VI部 杂项 验船师为发出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而进行船舶检验时,须在发出证明书前,顾及该船舶拟提供的服务以及该证明书的有效期限,确定可否信纳该船舶已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至令人满意的程度。 第369AT章 第9条保养 (1)每艘船舶须保持在符合本规例的状况,而在没有核证当局的批准下,船舶的结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 (2)凡没有按第(1)款的规定保持任何船舶的状况,或违反该款的规定而在没有核证当局的批准下更改船舶的结构,该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各自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