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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69AT章 商船(安全)(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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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AT章 第10条同等物
  
  凡本规例规定须符合某项规定,处长如藉试验或其他方法信纳任何替代布置就确保船舶安全而言,至少与符合该项规定同样有效,则他可就某艘船舶或某类船舶接受或准许该替代布置,作为已符合该项规定。
  
  第369AT章 第11条附表的修订
  
  处长可─
  
  (a)藉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及
  
  (b)发出指导、指示或工作守则,就本规例所指明的规格、标准或规定,提供实际指引。
  
  第369AT章附表
  
  [第4(1)、5(1)及11条]
  
  第I部
  
  规定分舱指数“R”
  
  1.本附表拟向船舶提供一个最低的分舱标准。
  
  2.须予提供的分舱程度由以下的规定分舱指数“R”决定─
  
  (a)如属Ls超逾100米的船舶∶则R = (0.002 + 0.0009Ls)1/3,
  
  在公式中,“Ls”是以米为单位;及
  
  (b)如属Ls界乎80米至100米的船舶∶Ls Ro
  
  则R = 1 - [1/(1 + ------.------ )],
  
  100 1-Ro
  
  在公式中,“Ro”为按照(a)节中的公式计算所得的R值。 (1999年第99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达到的分舱指数“A”
  
  1.按照本部计算所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不得小于按照第I部计算所得的
  
  规定分舱指数“R”。
  
  2.船舶达到的分舱指数“A”,须按以下公式计算─
  
  A=∑pisi式中─
  
  “i”表示所考虑的每个或每组舱室;
  
  “pi”表示仅是所考虑的每个或每组舱室浸水的概率,不考虑任何水平分隔;
  
  “si”表示考虑的每个或每组舱室浸水后的幸存概率,包括任何水平分隔的影响。
  
  3.在计算“A”时须采用水平纵倾。
  
  4.该总和仅涵盖该等有助于增加达到的分舱指数“A”值的浸水情况。
  
  5.上述公式所表示的总和,须计及整个船舶长度范围内涉及单个舱室或2个或多于2个毗邻舱室的所有浸水情况。
  
  6.凡设有边舱,公式所表示的总和须计及涉及边舱的所有浸水情况;此外亦须计及一个或多于一个边舱和一个或多于一个与其毗邻的内侧舱室同时浸水的所有情况,并假定一垂直穿透扩展至船中心线但不包括中纵舱壁的损毁。
  
  7.损毁的垂向范围假定为从基线向上扩展至水线以上或更高的任何水密水平分隔。然而,如一个较小范围的损毁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则须假定为该范围。
  
  8.如在假定浸水舱室范围内设有喉管、导管或隧道,则须作出布置以确保递进浸水不能藉此扩展到该等假定浸水舱室以外的其他舱室。然而,如证实递进浸水的影响能易受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则核证当局可准许轻微的递进浸水。
  
  9.在按照本附表进行浸水计算时,需假定船体只有一个破洞。
  
  第III部
  
  因数“pi”的计算
  
  1.须视乎适当情况而按照第1.1段计算因数“pi”,所使用符号如下─
  
  x1= 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后端最前部位的距离;
  
  x2= 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前端最后部位的距离;
  
  E1= x1/Ls
  
  E2= x2/Ls
  
  E= E1+E2-1
  
  J= E2-E1
  
  J'= J-E,如E≥0
  
  J'= J+E,如E<0
  
  最大无因次损毁长度
  
  Jmax= 48/Ls,但不大于0.24。
  
  损毁位置沿船舶长度的假定分布密度
  
  a= 1.2+0.8E,但不大于1.2。
  
  损毁位置沿船舶长度的假定分布函数
  
  F= 0.4+0.25E(1.2+a)
  
  y= J/Jmax
  
  p= F1 Jmax
  
  q= 0.4F2(Jmax)2
  
  F1= y2-y3/3,如y<1,
  
  F1= y-1/3,其他情况;
  
  F2= y3/3-y4/12,如y<1,
  
  F2= y2/2-y/3+1/12,其他情况。
  
  1.1现就每一单个舱室而决定因数“pi”。
  
  1.1.1当所考虑的舱室延伸至整个船舶长度“Ls”─
  
  pi= 1
  
  1.1.2当所考虑的舱室的后限点与后端点重合时─
  
  pi= F+0.5ap+q
  
  1.1.3当所考虑的舱室的前限点与前端点重合时─
  
  pi= 1-F+0.5ap
  
  1.1.4当所考虑的舱室的两端位于船舶长度“Ls”的前后端点以内时─
  
  pi= ap
  
  1.1.5在应用第1.1.2、1.1.3及1.1.4段的公式时,如所考虑的舱室跨越“船长度中点”,此等公式的值须减去一个按照“q”的公式求得的值,在此公式中取“y= J'/Jmax而计算“F2”。
  
  2.凡设有边舱,某个边舱的“pi”值须以按第3段所得的值乘以第2.2段表示内侧舱间不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r”求得。
  
  2.1某个边舱和其毗邻的内侧舱室同时浸水的情况,其“pi”值须用第3段各公式所得的值乘以因数(1-r)求得。
  
  2.2缩减因数“r”须按下列公式求得─
  
  当J≥0.2 b/B时─
  
  r = b/B (2.3+(0.08/J+0.02)) + 0.1,如b/B≤0.2
  
  r = ((0.016/J+0.02) + (b/B + 0.36)),如b/B>0.2当J < 0.2 b/B时,缩减因数“r”须藉线性插值法在以下两点之间求得─
  
  J = 0,r = 1;及
  
  J = 0.2b/B;r = 按J≥0.2b/B的情况求得,式中─
  
  b = 计算因数“pi”所用的纵向限点之间的平均横向距离(以米为单位)。该距离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处由船壳至通过纵舱壁最外部分,并与其平行的平面之间向中心线垂直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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