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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将多于一个舱室取作单个舱室而计算“pi”值时,须直接应用第1和2段的公式。 3.1计算各组舱室的“pi”值时,下列各式适用─ 对取两个舱室的每组舱室─ pi = p12 - p1 - p2 pi = p23 - p2 - p3,等对取3个舱室为一组的每组舱室─ pi = p123 - p12 - p23 + p2 pi = p234 - p23 - p34 + p3,等对取4个舱室为一组的每组舱室─ pi = p1234 - p123 - p234 + p23 pi = p2345 - p234 - p345 + p34,等式中─ p12 、p23、p34,等; p123、p234、p345,等;及 p1234、p2345、p3456等,须按照第1及2段的公式就单个舱室计算,其无因次长度“J”相应于“p”的下标标明的舱室所组成的一组舱室的无因次长度。 3.2对3个或多于3个毗邻舱室为一组的每组舱室,如该组舱室的无因次长度减去该组舱室最后和最前舱室的无因次长度大于“Jmax”,则其因数“pi”等于零。 第IV部 因数“Si ”的计算 1.对每个或每组舱室,因数“Si”须按照下述步骤求得─ 1.1通常对任何初始装载情况的任何浸水情况,“S”须按下式计算─ s = C√(0.5(GZmax)(range))式中─ C = 1,如θe≤25度; C = 0,如θe>30度; C = (30 - θe)/5,其他情况; GZmax= 以下所给范围内的最大正复原力臂(以米为单位)但不大于0.1 米;range= 超出平衡角的正复原力臂的范围(以度为单位)但不大于20度,然 而此范围须在不能风雨密地关闭的开口被淹没的角度处终止;θe= 横倾的最终平衡角(以度为单位)。 1.2如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最终水线浸没某些开口的下缘,且通过该等开口可能发生递进浸水时,则s = 0。此等开口须包括空气管、通风器和以风雨密门或舱口盖关闭的开口,但可不包括该等用水密人孔盖及平面舱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遥距操作的水密滑动门、在海上航行时通常关闭的水密完整的出入门或出入舱口盖和用不开启式舷窗关闭的开口。然而,如在计算中计入该等递进浸水的舱室,则本部的规定适用。 1.3对每个或每组舱室,“Si”须按照吃水的考虑按下式计算─ Si = 0.5S1 + 0.5Sp式中─ S1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处的“S”因数; “Sp”是在部分载重线处的“S”因数。 2.对于防撞舱壁前面的所有舱室,假定船舶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并且不限制垂向损毁范围,计算所得的“S”值须等于1。 3.凡在所考虑的水线以上装有一水平分隔,下述条文适用。 3.1对水平分隔以下的每个或每组舱室,其“S”值须以按第1.1段所得的值乘以第3.3段表示该水平分隔之上舱间不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v”求得。 3.2如由于水平分隔之上多于一个舱间同时浸水能使指数“A”增加一个正值,该个或该组舱室的“S”值须由按第3.1段所得的值增加一个就同时浸水按照第1.1段得到的“S”值乘以因数(1-v)求得的值。 3.3概率因数“Vi”须按照下式计算─ Vi = (H - d)/(Hmax - d)适用于达至分舱载重线以上的水平分隔的假定浸水,式中“H”限制于“Hmax”的高度之内; Vi = 1,如假定损毁范围的最上层水平分隔是在“Hmax”以下时, 式中─ H是假定限制垂向损毁范围的水平分隔在基线以上的高度,(以米为单位); Hmax是在基线以上损毁的最大可能的垂向范围,(以米为单位);或 Hmax= d + 0.056Ls(1 - Ls/500), 如Ls≤250米;Hmax= d + 7,如Ls>250米, 取其小者。 第V部 渗透率 就本规例的分舱和破舱稳定性计算而言,每一舱间或某舱间的一部分的渗透率须按以下规定─ 舱间 渗透率 贮物舱间 起居舱间 机械舱间 空舱舱间 干货舱间 液体舱间 0.60 0.95 0.85 0.95 0.70 0或0.95* * 视何者导致较严格的规定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