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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接上页]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利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省军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省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国家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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