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省军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冀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