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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实行全行业监管。加强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医”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机制。鼓励多元化办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区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自主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医院民主管理。(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2.完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遴选,由医院理事会聘任,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医院院长任期制度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院长问责制度。落实院长管理自主权,副院长、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院长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提名,由政府办医主体批准。(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与医院发展规模及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结合实际妥善安排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4.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精神,合理核定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对原收入水平已高于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单位,保留合理的“高出部分”,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征收调节基金。单位内部分配由医院根据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实施。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业务收入挂钩。完善医院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解除其后顾之忧。(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进入院领导班子,履行总会计师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施,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提升服务能力。 1.促进医院提档升级。加强等级医院创建,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倾斜,逐步改善城乡居民就医条件。完善区县(自治县)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合理控制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购置,鼓励建立资源共享的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会诊中心、消毒物品集中供应中心等,统筹配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和引导学科带头人、中高级技术人员、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医院就业。增强护理人员力量。落实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区县(自治县)学科带头人。积极推行多点执业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3.加强临床技术能力建设。重视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强化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根据当地疾病谱和转诊情况,选择区县(自治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科室进行重点帮扶。加大区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科(专病)中心建设力度,有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项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区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昂贵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