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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医院管理、个人健康档案为重点的医院管理信息化系统,与全市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远程医学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5.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加大三级医院帮扶区县级公立医院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落实三级医院向区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鼓励采取专家团队支援方式,提高帮扶效果。加强区县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指导力度。大力推进区县(自治县)、乡镇纵向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县(自治县)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更好地发挥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五)改革补偿机制。 1.调整补偿渠道。将公立医院补偿由现行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试点区县(自治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给予补偿。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的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补偿资金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总体上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按照6∶4分担,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各试点公立医院应将补偿资金结合本单位收入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的投入政策。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建设、购置标准,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作用,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医院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积极推进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在总额控制下,推进医保预付制,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总额、按床日付费等医保付费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药费用制约作用,促进第三方控费机制形成。加快推进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完善医保费用报销制度,方便群众及时报销。(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4.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其中,药事服务费由医保全额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费纳入医保按规定比例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设的药事服务费,其总量必须低于取消的药品加成总量,不得变相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价格和增设药事服务费,采取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物价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 5.推行医保特派员制度。为保证医保基金真正用于群众,发挥医保基金最大化效益,由医保部门聘请专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后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控制、执行医保政策、医院信用等进行全程监督。所需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