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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 (八)办理委员会和职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履行自律监察职责,规范协会自律监察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协会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协会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或中国证监会移交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及实施惩戒措施的一系列工作。 自律监察案件包括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和纪律处分案件。 第三条 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执行等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 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工作由审理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由复核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组织、监督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查、执行等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和协会有关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第四条 自律监察案件的调查、审理、复核等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自律监察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移交; (二)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发现; (三)举报、投诉;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 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协会有关日常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应当填写自律监察案件报送表,并与案件有关材料一同交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举报、投诉的,应提供与举报、投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或可靠线索。 第八条 属于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应当报协会分管领导后立案;属于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报送材料后提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建议,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违反授权规定和自律规则行为的; (二)中国证监会移交处理的案件。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对自律监察案件开展调查,并成立调查组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调查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并可包括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和会员单位人员。 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会员单位人员参与调查的,调查组应向被调查人说明参与调查的会员单位人员身份。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书面资料; (二)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案件事实清楚,通过书面材料可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应当采取书面调查的形式。通过书面调查不能确认案件事实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或采取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三条 现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名称、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也可由机构盖章确认。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