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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接上页]
(二)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由有关自律管理对象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的;

  (三)委员会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四十条  回避决定由以下人员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协会会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专家顾问的回避;

  (三)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决定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八章 案件移交、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统一提交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经协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将案件移交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交清单,详细记录转出案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有关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可以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向自律管理对象送达。

  通过挂号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挂号邮寄发出后的第十工作日为送达日;通过邮寄等方式联系不到自律管理对象的,可以采用在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四条  有权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而逾期未提出的,惩戒措施决定书应予执行;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惩戒措施决定书暂不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对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时限未明确规定的,而授权规定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授权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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