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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由有关自律管理对象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的; (三)委员会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四十条 回避决定由以下人员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协会会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专家顾问的回避; (三)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决定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八章 案件移交、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统一提交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经协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将案件移交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交清单,详细记录转出案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有关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可以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向自律管理对象送达。 通过挂号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挂号邮寄发出后的第十工作日为送达日;通过邮寄等方式联系不到自律管理对象的,可以采用在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四条 有权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而逾期未提出的,惩戒措施决定书应予执行;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惩戒措施决定书暂不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对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时限未明确规定的,而授权规定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授权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