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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09
【实施时间】 201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接上页]


  二、双方应加强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在投资中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依各自规定的时限履行与人身自由相关的通知义务,完善既有通报机制。

  

  三、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该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四、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设立、扩大、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任何第三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五、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限制。

  

  六、另一方投资者不得援引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适用本协议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条  透明度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投资者的规定、措施、程序的变化提供讯息。

  

  第五条  逐步减少投资限制

  

  一、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

  

  二、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第六条  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

  

  二、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

  

  (一)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

  

  (二)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征 收

  

  一、除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外,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在该一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一)基于公共利益;

  

  (二)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

  

  (三)非歧视性且非任意的;

  

  (四)依据本条第四款给予补偿。

  

  二、间接征收指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措施。确定一项或一系列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以事实为依据逐案评估,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措施对投资的经济影响,但仅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不足以推断构成间接征收;

  

  (二)该措施在范围或适用上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歧视程度;

  

  (三)该措施对另一方投资者明显、合理的投资期待的干预程度;

  

  (四)该措施的采取是否出于善意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措施和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三、双方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等正当公共福利所采取的非歧视性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四、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补偿应以征收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时(以较早者为准)被征收投资或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准,并应加计征收之日起至补偿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并应可有效实现、兑换及自由转移。

  

  第八条  损失补偿

  

  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第九条  代 位

  

  一、一方指定的机构根据其与投资有关的货币汇兑、征收等非商业风险的担保、保证或保险合同给付一方投资者后,可以在与投资者同等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投资者的权利和请求权,并承担该投资者与投资相应的义务。

  

  二、一方应将其依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机构及其变更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转 移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准许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其投资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维持和扩大投资的资本;

  

  (二)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

  

  (三)与投资合同相关的支付,包括贷款协议产生的相关款项;

  

  (四)出售或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得款项;

  

  (五)自然人投资者与该项投资相关的收入和报酬;

  

  (六)根据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获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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