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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但是当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青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略显苗头。我市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多,加之周边省份艾滋病疫情高发对我市造成潜在威胁,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区县和部门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存在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陕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规,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部分区县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各级宣传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做好针对性和经常性宣传。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要采取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市、区两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教育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中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行业职工和建筑工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监狱等的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干警岗位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政、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城镇的主要路段、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宣传栏,摆放宣传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旅游、商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技术支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三、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扩大监测覆盖面

  (一)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逐步设立快速检测点,加强艾滋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全质量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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