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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改、卫生、人社、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我市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涉农区县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四)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建设,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与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为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建立保险制度。 (四)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医疗救治等方面科研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和外省市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