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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7
【实施时间】 201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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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二)及时响应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正当要求,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非正当行为参与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及时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供货协议,并按照合同规定落实运输、保险、安装、维修、培训等相关事宜;不得在采购合同规定之外给予医疗机构或个人任何形式回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可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国际招标范围的,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已经明确采购设备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二十九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当充分考虑机构资质、业绩、信誉、社会评价、专业水平、服务承诺和服务费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医疗机构代表和专家组成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小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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