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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编制谈判文件。 (二)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成立由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方案。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一般采用价格谈判方式,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编制询价文件。 (二)成立由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调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助医疗机构在当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按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对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抽验。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采购工作,向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集中采购项目文件,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八章 专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专家管理,实行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专家库;集中采购工作 机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工作,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五条 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参与集中采购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等工作。标书审核、评标活动涉及的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专家进入集中采购专家库,需自愿申请并填写卫生部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后报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纳入专家库。 第五十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招标评审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能够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五)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监督管理;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 第五十八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论证、评审,提出建议、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部门或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