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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三)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四)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五)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向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遴选邀请。 (三)候选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考察。 (五)遴选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评审。 (六)遴选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遴选结果。 (七)根据遴选结果,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项目一年遴选一次。对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良好,上一年度工作中没有受到质疑、投诉的招标代理机构,经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办公室同意,可延续承担下一年度同一品目集中采购招标代理工作,但最多延续一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与集中采购有关的全部工作费用。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作费用来源。 第六章 集中采购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每年初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当年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计划,拟订当年集中采购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同一品目设备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调整采购次数。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审批同意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后3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应当组织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汇总和分析拟采购设备国内外市场情况等信息。 (二)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采购需求及采购数量。 (四)严格论证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剔除违背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排他性需求。 (五)汇总医疗机构采购需求、资金筹措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等信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论证、报批工作。 (六)与潜在供应商沟通,收集、汇总和分析产品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 (七)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交叉论证。 第四十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实施程序与要求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技术部分编制由医疗机构提出技术需求,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编写。商务部分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第五章规定,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专家组审核招标文件,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 (四)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咨询和质疑,并对标书做出修正。 (七)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 (九)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中标供应商。 (十)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程序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