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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福州生态市建设,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 (一)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整治,有效落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巩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确保2012年福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验收。福清市、长乐市要尽快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创建。 1.全面实现福州市2015年前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进度,制定创建计划,加强组织实施,逐年推进生态示范区创建。要抓好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明确以县、乡两级为生态创建重点,全面加快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创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督考核。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修编完善《福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制定出台《福州市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创建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资金投入,为生态创建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1.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行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与协调推进的主体责任,每月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未动工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加快实施,已完工的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确保2012年10月底前所有示范项目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示范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 2.加强督促检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对挂点片区示范项目加强检查监督与指导协调,对工作不落实、项目进展滞后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库区移民局) 二、持续深化环评审批工作 (一)继续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豁免环评的项目目录,减少环评审批项目。对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继续对其具体项目环评予以简化。加强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改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2012年底前,重点推进环罗源湾产业发展规划、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福州市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规划环评,完成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市高新区马尾园、福州台商投资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市高新区洪山园、福州市高新区仓山园,福州城门投资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集中区等国家、省、市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同时要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积极促进市区污染企业搬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竣工环保验收。对以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清查,重点开展各工业园区项目、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以及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型项目的检查督查。要有效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