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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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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提高企事业单位女性参政水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提高。

  

  7.提高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

  

  --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5%以上。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在地方性立法和制定有关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做好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保在换届选举时,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2.加大培养、选拨女干部力度。制定倾斜政策,规定县乡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女干部配备的薄弱环节采取专职专选或专职配备等方法优先配备女干部。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拨女干部。

  

  3.在干部管理任用中确保性别公平。干部的选拨、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重视培养储备优秀女后备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大培养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参加培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5.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职代会、基层自治组织中女代表、女委员的作用,广泛听取妇女意见,充分反映妇女诉求,更好地体现妇女意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妇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女代表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参选意识和管理能力。

  

  8. 营造良好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舆论环境。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妇女参政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9.发挥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鼓励妇联组织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充分听取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代表妇女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支持妇联组织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更多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层次和领域。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拨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

  

  --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提高。

  

  2.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

  

  --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

  

  --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符合救助条件的宫颈癌、乳腺癌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力争达到50%。

  

  3.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提高。

  

  4.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5. 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5%。

  

  6. 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

  

  --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7.加大贫困妇女的救助力度

  

  --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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