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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制定县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政府依据省、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县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县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及妇女组织用于开展妇女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重点、难点指标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妇女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监测与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方法与步骤。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县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县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县妇儿工委对成员单位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县政府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制度。 (五)经费与保障。县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为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