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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政策,完善措施,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成立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确定中心城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审批;负责组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落实要求。尤其要严密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认真核定改造村(居)在册村(居)人口数量,认定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数量及需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和据实提报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细致地做好拨付土地收益的使用监管工作。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特定区域的责任主体须主动与辖区政府共同协商工作推进事宜,相关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推动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改造村(居)人口数量,结合村(居)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安置地块、生产生活保障地块的用地和建筑规模,并确定相应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改造村(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置用地、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对城中村改造成本进行审价,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收益进行核定和分配,并进行成本拨付。市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安置用房、保障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中村改造中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问题。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二)城中村改造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可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三)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各责任主体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五)改造前已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六)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七)划定经营性用地规模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的原则。 1.经营性用地规模按照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的原则确定,即按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平衡。满足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的经营性用地规模之外的村(居)其它集体土地,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