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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整治措施: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依法予以清理;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对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依法责令立即拆除;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3.你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4.你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加强防火检查,杜绝违章用火用电,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如因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你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