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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

  (二)努力保障发展用地。支持小城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支持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要优先保障省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从今年起,对合并后的每个镇和省示范镇,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五市政府

  (三)适度扩大财权规模。五市要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城镇、村经费保障能力,促进城镇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在省示范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五市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省示范镇。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

  (四)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小城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小城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城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小城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省示范镇倾斜。市政府从2012年起,对合并后的每个镇五年注入2000万元专项资本金,对省示范镇五年再增加注入1000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市进行等额配套。五市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用于补助小城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五市政府

  (六)加快培养引进人才。五市要加强小城镇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支持小城镇引进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员,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省示范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市里每年对省示范镇主要负责人培训一次,两年内完成省示范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轮训。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

  (七)不断优化机构设置。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省示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允许省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省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各市的镇(办)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省示范镇的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省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省示范镇条块关系,县(市)直部门(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配合省示范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工作不力的,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小城镇建设的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推动小城镇发展的具体措施。五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是小城镇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切实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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