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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供电公司、五市政府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小城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拟订小城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省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示范镇资格;对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适度增加资金补助额度,优先列入小城市培育试点范围。2016年,市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五市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扩大社会影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小城镇特别是省示范镇建设的新进展,宣传好的典型及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文广新局、市城乡建设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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