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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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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培养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并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

  

  (七)改革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研究生教育。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的规定执行。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全科医生纳入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围,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在一定时期内使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九)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至2年的转岗培训。除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确定的培训人数外,对没有合格全科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选拔1人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确保到2015年总体目标的实现。从2013年开始,对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全员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标准,每年至少培训150人,力争到2015年完成。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强化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全科方向)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大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力度,适当增加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并要求毕业后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农村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培训,经2年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建立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十二)执业管理。将全科医学专业纳入吉林省医师执业管理范围,凡在全科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 “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注册登记管理。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按职责和程序给予注册登记。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具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在过渡期(2012-2015年)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注册为全科医生: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岗位培训(含骨干培训)、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者。

  

  2.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十四)人员聘用管理。从2012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全科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过渡期内,鼓励被招聘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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