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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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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规定工资待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并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五)畅通全科医生发展渠道。继续深化卫生职称改革,设置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规范评审条件,注重与全科医生工作实际相衔接,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科研成果、论文作硬性规定。结合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按照 “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建立基地培训管理信息化平台和远程培训系统。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关医学院校和吉林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等建设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省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省政府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制定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开展全科医生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各地在制定临床医疗人员年度招聘计划时,要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空余编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落编手续。

  

  (二十八)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扶持力度。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全科医生各项制度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

  

  (二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全科医生制度深入实施。

  

  (三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法制、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十二)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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