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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安排。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2年立项、2013年续建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所需的全部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再申报2013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个(项目建设期为2013-2014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3年500万元)。 (三)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在2012年基础上作以下调整:第一,示范工程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第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示范工程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各地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四)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下同),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109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30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自筹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加权平均为1100元,在多筹集自筹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农场(团场)、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五)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六)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场(团场)筹资、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仍按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1:0.5的配套比例执行。其中,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 (七)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八)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将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