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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 2.优惠政策。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场职工培训。 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二)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允许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场职工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场职工利益。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的要求,从2013年起,授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国家农发办将组织专家按各地区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国家农发办将下达项目备案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项目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坚持原则,不能随意降低立项标准;要秉公办事,防止人情项目;要廉洁自律,防止评审立项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国家农发办将加强项目评审考核,严格相关处罚措施。对于抽查不可行的项目,将等额扣减该地区拟安排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对于抽查不可行或基本可行比例较大的地区,将适当提高下一次抽查比例;并将把抽查结果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体现,奖优罚劣。 (二)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2013年所有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备案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备案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重点和布局情况,项目资金指标安排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全部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三)计划编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可直接登陆系统地址,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