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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2]16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8
【实施时间】 201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农场(团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除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农场(团场)外,如不给某开发农场(团场)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农场(团场)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

  


  附件:

  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项目

名称

行次

地点

金额 (万元)

具体推广内容

技术依托

单位

xxx

     

xxx

     

合计

     


  

  一、为准确反映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须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有关“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中进行填报。同时,在“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基本情况表(汇总表)”中,相应提取有关数据。

  二、省直和地(市)直科技推广的项目名称代码均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计划编制单位代码,其中:省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两位为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第3-6位为“0000”,地(市)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四位为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第5-6位为“91”;后3位代码同一般土地治理项目的编制方法,即第7位为“1”,代表土地治理项目,第8位为“1”,代表立项年度,第9位为流水号。

  三、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落实,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负责落实;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分别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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