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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吉政办发〔2012〕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

  

  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是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任务。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振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在影响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的突破,进而推动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社会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将为促进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对于加快实现 “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努力营造更加宽松、更加高效、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减少市场主体准入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再造登记流程、创新方式方法等手段,营造公平、有序、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自律,带动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按照 “非禁即入”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切实解决市场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2.精简原则。进一步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权力,凡是能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凡是能简化的办事环节全部简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全部下放,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过多等问题。

  

  3.便利原则。改进审批登记流程,提供高效便捷准入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审批注册周期长的问题。

  

  4.效能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体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实现登记与审批协调统一、审批与监管协调统一、效率与质量协调统一,全面提升登记、审批和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经营范围审批登记条件。

  

  1.放开一般经营项目。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标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明。

  

  2.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由前置变后置。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一律变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仍须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后,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及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对于已提出许可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手续。

  

  3.严控高危和重污染行业经营。对从事高危和重污染等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为其核发营业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期后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不再延长营业期限。

  

  4.简化经营范围表述方式。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经营范围表述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和中类自主选择,如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市场主体所从事业务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的,可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其主营业务以第一个类别为准。在主营业务之后注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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