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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11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2〕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汕头市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发挥特区精神,深化改革、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对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快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切实减少投资领域的行政审批。逐步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招标制和重大项目公示制。(市发改局牵头)

  --逐步建立“宽入严管”的企业登记管理新体系,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市工商局牵头)

  二、推进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健全基层政权组织财政保障机制,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基层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水平。(市财政局牵头)

  --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引进设立和培育创投基金,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融资新渠道。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市金融工作局牵头)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就业和分配制度。探索设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基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劳动力转移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镇)、村(居)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相适应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市人社局牵头)

  --探索建立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社局牵头)

  --深化住房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研究出台公租房保障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新路子,强化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和落实。(市房管局牵头)

  --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方案、城乡困难群体生活补贴工作方案,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行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支持设立各类慈善基金和救助基金,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市民政局牵头)

  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加大向市场和社会简政力度,推进政府行业管理、社会微观事务管理向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编制出台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市编办牵头)。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市财政局牵头)。

  --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以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政府关于共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精神为契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制订出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力争年底前,每个街道、镇建立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达到15个以上。(市民政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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