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8-12
【实施时间】 201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须经农业行政许可但未取得许可而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早市市场、夜市市场、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摊点等无证无照占道经营行为。

  (十九)宣传部门

  负责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法制部门

  负责对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十一)监察部门

  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有条件镇一级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下应成立治理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在治理中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通信部门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对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凭有关职能部门的函件依法进行处理。

  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抄送同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六、整治步骤

  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的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发布通告等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当地无证无照状况的排查核实工作,摸清经营者姓名、场所地址、经营内容、无证无照原因,提出疏导治理意见。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逐一登记造册,为治理行动做好充分准备。摸查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当地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