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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8-12
【实施时间】 201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阶段:全面综合治理阶段(2012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

  在排查疏理的基础上,部署开展一系列行动。一是从疏导登记着手,定期开展系列服务活动,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引导一批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 二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地区,由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治理。三是对无证无照经营相对严重的区域,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各职能部门人员成立执法小组,集中力量,强力推进,分步整治。四是做好教育与查处相结合,对部分经营者实行教育为先的方法,对违法无证无照经营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整改或者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完成限期整改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五是在清理中,各区县政府、各镇、街道办事处等要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出现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本阶段,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治理方法,总结提升推广全市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建立健全科学监管长效机制。11月10日前,各区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行组织考核,查漏补缺,确保顺利通过省、市检查组检查考核(省、市检查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区县政府和赋予查处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方案。要把全面治理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居实际情况开展治理工作;对重点地区要派驻工作组,加强治理力量,协助开展治理行动;可采取一个街(镇)一个街(镇)过关、联合现场办公等办法,逐个进行治理;要建立督导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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