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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作为《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的配套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广州,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关于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符合规定的已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市工商局可依申请批准变更登记。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首期到位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缴付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具有至少3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经历; 2.有2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在最近5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或受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六)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七)股权投资企业应与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以确保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使用“基金”字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在省政府出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之前,暂在市金融办备案。申请备案企业按照市金融办提供的清单提交备案资料,市金融办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