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和气象、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4.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二)灾情应急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