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对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平台,市政府根据服务效果和运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积极拓展服务载体。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同级财政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订、信息统计、企业评级、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积极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支持为有创业意愿、有志于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机会,多渠道培育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经营人才和专业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储备。鼓励市场化的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高端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骨干师资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维护合法权益 (一)规范劳动关系。研究出台适应我市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标准,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保障劳工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可与从业人员协商,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三)畅通维权通道。加强与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联系沟通,以各种形式向家庭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主动为家庭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答复政策咨询,使各项便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