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9
【实施时间】 201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扶持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工作,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工作,使其能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乡镇、社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三)税收减免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取得的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家庭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业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金融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发展,各区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年奖励5-10家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利用财政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资金,探索建立面向家庭服务业非营利机构有限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加快探索政府通过竞争性购买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加大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五)完善社会保障。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区县(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其他相关政策。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庭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提升现有劳务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召开专场家庭服务用工招聘会,提高对接成功率。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的,除特别规定外,可按相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各级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组织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