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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69Z章 商船(安全)(气体运输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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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规例适用于第(1)款所指明而又属以下所述的船舶─
  
  (a)香港船舶;或
  
  (b)在香港水域内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
  
  第369Z章 第4条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
  
  (1)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依据第(2)款而按照《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章第1.1.4.1-1.1.4.4段(首尾两段包括在内)及第2-19章(首尾两章包括在内)中与该船舶有关的规定而建造、装备与操作。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2)(a)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b)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4年10月1日前改装成为气体运输船的船舶,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后改装成为气体运输船的船舶,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c)在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但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而在1994年10月1日前经过重大修理、更改或修改者,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但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经过重大修理、更改或修改者,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第5条检验规定
  
  第II部
  
  检验及证明书
  
  (1)气体运输船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但不包括某些项目,即已就其发出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明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明书的项目)须受到下列检验─
  
  (a)初次检验:在首次发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前进行,须包括对气体运输船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但以《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涵盖者为限;初次检验须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
  
  (b)定期检验:每隔不超过5年进行一次;须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均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
  
  (c)期间检验: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如在任何一段证明书有效期内只进行一次期间检验,检验须不早于该证明书有效期的中途日期6个月前亦不迟于该日期6个月后进行;期间检验须确保设备及有关的泵和管道系统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并且运作良好,该项检验的纪录须采用《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附录列出的名为“Endorsement for Intermediate Surveys”的表格,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
  
  (d)年度检验: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颁发周年日期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须包括一般检查,以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就该船舶预定的服务而言,在所有方面均保持令人满意;该项检验的纪录须采用《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附录列出的名为“Endorsement for Mandatory Annual Surveys”的表格,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
  
  (e)附加检验(一般的或局部的,视乎情况而定):在根据第9(3)条决定为需要时,或已作出重要修理或更新时,须进行该项检验;该项检验须确保已有效地作出所需的修理或更新,并且该种修理或更新的材料和工作质量均令人满意,以及须确保船舶适合出海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的人带来危险;该项检验的纪录须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证明在检验完成时,船舶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有关条文。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2)为香港船舶进行的每项该等检验,须由验船师进行,而该等检验的申请则须由船东或代表船东向处长提出。
  
  第369Z章 第6条处长在委任及转授方面的权力
  
  (1)为施行本规例,处长可以书面委任某些人为验船师。
  
  (2)验船师具有本规例分别订明的权力、职能及职责。
  
  (3)处长可将其根据本规例而有的任何权力、职能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类别的公职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上述转授。
  
  (4)根据第(3)款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处长随时行使或执行已如此转授的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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