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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9Z章 第7条发出国际适装证明书 (1)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圆满完成后,处长须向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有关规定的船舶发出一份证明书,名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其标准格式列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附录中。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2)在下列情况下,证明书停止有效─ (a)如第5(1)(c)或(d)条所规定的检验没有在为该项检验而指明的期限内完成; (b)如第5(1)(e)条所规定的检验没有在验船师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或 (c)该船舶转往另一国家注册。(3)在第(2)(a)或(b)款所指明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船东须应要求而将就该船舶发出的证明书交还处长。 (4)如属已由另一国家的注册转为香港注册的船舶,即使并无按第5(2)条所规定进行检验,但如处长信纳─ (a)该船舶已接受令人满意的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并已接受所规定的任何期间检验、年度检验或附加检验;及 (b)该船舶已获该另一国家的主管机关发出或代表其发出一份适装证明书,而若非因更改注册船籍,该证明书本应会维持有效的;及 (c)该船舶及其设备已依循《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文予以保持;及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d)自(a)段所提述的检验完成后,该等检验所涵盖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除由直接更换而作出更改外,并无在没有获得该另一国家的主管机关或处长准许的情况下予以更改,则处长可在符合他认为适当的关于检验或其他方面的规定下,向该船舶发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有效期由处长决定,但不得超逾(b)段所提述的证明书的有效期届满日。 (5)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须存放在该船舶上,并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可供查阅。 第369Z章 第8条费用 须就根据本规例作出的检验及根据本规例提供的其他服务缴交费用,而费用须按《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而厘定,而就所涉及的时间而言,费用则须参照按照该规例计算的每小时收费率而厘定。 第369Z章 第9条在检验后保持状况 (1)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须予保持,以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文。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2)在对船舶完成第5条所指的任何检验后,对该等检验所涵盖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除由直接更换而作出更改外,不得未经处长准许而作出更改。 (3)每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欠妥之处,而该项事故或欠妥之处影响到船舶或船员的安全,该船舶的船长或船东须在最早的时机向处长报告,处长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附加检验;而如船舶是在另一国家的港口,则船长或船东并须立即向该港口所在国家的政府适当主管当局报告。 第369Z章 第10条同等物 第III部 杂项 凡《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规定任何船舶须安装或载备某个别或某类别的附件、材料、装置、器具或设备项目,或规定须备有任何个别设置或规定须符合任何程序或布置,则处长如藉试验或其他方法信纳任何其他项目或其他类别的附件、材料、装置、器具或设备项目,或任何个别设置、程序或布置,至少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规定者同样有效,他可容许该船舶安装或载备该其他项目或该其他类别的附件、材料、装置、器具或设备项目或备有该其他设置、程序或布置。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第11条豁免 处长可按其指明的条款(如有的话)而豁免─ (a)第3(1)(c)条所提述的任何气体运输船或该等气体运输船的任何类别受本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限制; (b)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的船舶受第4条的全部或任何条文限制。 第369Z章 第12条散装危险物质的装载及运载 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不得将《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第19章所列的任何物质散装装载或运载,除非─ (a)该船舶持有有效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而该证明书涵盖该船舶正予以装载或运载的物质;或 (b)处长对该物质的运载已给予特定批准。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第13条罚则 (1)凡第4、5、9或12条遭违反,有关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各自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