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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Z章 商船(安全)(气体运输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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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第5(2)条遭违反,有关船舶的船东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3)被控犯本规例所订任何罪行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本规例获得遵从,即属免责辩护。
  
  第369Z章 附表1对《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修订(决议MSC.5(48))
  
  [第2条]
  
  (段数及所修订的内文均指国际海事组织的
  
  《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英文真确本)
  
  段修订
  
  2.7.8.1将提述修订为2.9.1.1.。
  
  2.7.8.2将提述修订为2.9.2.1.。
  
  2.9.2.1第五行,“m/rad.”由“m.rad”代替。
  
  3.2.4第二行,在“spaces”与“and”之间加入“machinery spaces”。第四行,在“length”与“of the ship”之间加入“(L)”。第四及五行,“house”由“superstructure or deckhouse”代替。
  
  第七行,“houses”由“superstructures or deckhouses”代替。3.2.5第二行,“are to”由“or deckhouse should”代替。
  
  3.2.6第三行,“are to”由“shall”代替。
  
  3.8.4.第六行,“house”由“superstructure or deckhouse”代替。
  
  4.3.2“heq”、“hgd”及“(hgd) max”由“Peq”、“Pgd”及“(Pgd) max”代替。
  
  4.3.2.1第一行,删去“head”。
  
  4.3.2.2第三行,在“internal”之后加入“liquid”。
  
  第四行,删去“head”。4.4.5.1最后一段,三处的“analyses”由“analysis”代替。
  
  4.4.5.6注Cw,删去“=”。
  
  4.7.6.1最后两行,“in way of”由“adjacent to”代替。
  
  4.8.1第三行,“service”由“design”代替。
  
  4.8.2第四行,“service”由“design”代替。
  
  4.9.9最后一行,在“the”与“containment”之间加入“cargo”。
  
  4.10.9.1第二行,修订为“and workmanship such as out-of-roundness, local deviations from the”。
  
  4.10.9.2.1最后一行,“or”由“of”代替。
  
  4.10.18最后一行,“rises”由“raisers”代替。
  
  5.2.1.1第一行,“this section”由“sections 5.2 to 5.5”代替。
  
  5.2.3.2最后一行,“system”由“systems”代替。
  
  5.4.6标题,“treatments”由“treatment”代替。
  
  5.4.6.2第一行,“treatments”由“treatment”代替。
  
  5.4.6.3.1第二行,“service”由“design”代替。
  
  5.4.6.3.2第一行,在“pipes”之后加入“not covered by 5.4.6.3.1”。
  
  表6.1第16行,“PLATE”由“PLATES”代替。
  
  表6.2第17行,“SECTIONS”由“SECTIONS AND FORGINGS”代替。
  
  6.3.6.3第一行,将提述修订为“6.3.6.2.1”。
  
  8.2.8.3最后一行,在“maintained”与“valve”之间加入“spare”。
  
  8.3.1.1第一行,“pressuure”由“pressure”代替。
  
  8.5.2“D”的定义:“K”由“k”代替。
  
  9.5.3第四行,删去“tank”。
  
  10.2.5.2第一及二行:“cargo products”由“cargoes”代替。
  
  11.1.1.1将提述修订为“56.6”。
  
  11.6.1表中,删去“below 2000 m3 2”,而“between 2000 m3 and 5000 m3”由“5000m3 and below”代替。
  
  第12章 弁言,“replace”由“should be substituted for”代替。
  
  13.6.11第六行,“sampling and detecting”由“monitoring”代替。
  
  14.2.3.1第一行,在“charged”与“air”之间加入“spare”。
  
  15.1.2第一行,“should”由“may”代替。
  
  15.1.4.2末二行,“relief valve”由“relieving system”代替。
  
  15.2第一行,“tank filling”由“loading”代替。
  
  17.14.3.1第一行,“are to”由“shall”代替。
  
  17.14.4.3.1删去“cargo”。
  
  17.14.5.1第四行,删去“remainder of the”。
  
  17.16.5“17.20.6.3.”由“17.20.5.3”代替。
  
  17.20.4第二行,删去“pit”。
  
  17.20.13.1第四行,“the product”由“these products”代替。
  
  17.20.13.3第一行,“Before loading the product,”由“Before each initial loading of these products and before every subsequent return to such service,”代替。
  
  17.20.17第八行,“atmospheric”由“ambient”代替。
  
  18.1.1.7在“minimum”与“inner”之间加入“allowable”。
  
  18.2.1第一行,“character”由“characteristics”代替。
  
  最后一行,“if so”由“as”代替。附录证明书的标准格式,注5,第三行,在“Code”与“should”之间加入“or their compatible mixture having physical proportions within the limitations of tank design”。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附表2相应规例条文的列表
  
  [第2条]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在本附表中─
  
  “防火规例”(Fi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指《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货船规例”(Cargo Ship Regulations) 指《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国际气体规则》段数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
  
  相应的香港规例条文
  
  1.3.2
  
  II-2/3.3
  
  《防火规例》第1(3)条
  
  3.3.1.1
  
  II-2/58
  
  《防火规例》第132条
  
  10.1.1
  
  II-1 D部(电气规定)
  
  《货船规例》第IV部
  
  11.1.1
  
  II-2液货船规定
  
  《货船规例》第IIB部及《防火规例》第IV部
  
  11.1.1.1
  
  II-2/56
  
  《货船规例》第11条
  
  11.1.1.2
  
  II-2/4
  
  《防火规例》第29条
  
  11.2.1
  
  II-2/7
  
  《防火规例》第33条
  
  11.6.1
  
  II-2/17
  
  《防火规例》第53条
  
  12
  
  II-2/59.3
  
  《货船规例》第13条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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