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d)查验救生艇的引擎(如货物处理情况许可),以确定该等引擎可随时开动并可向前及向后操作; (e)检查气胀式救生筏有否在过去12个月内(但如不切实可行,不得超过该段期间多于3个月)维修;检查气胀式救生筏的存放方式是否便利妥善解卸,以及下水指示是否已经张贴。气胀式救生筏的登船布置亦须予查验,如设有用吊艇架下水的救生筏的下水布置,该布置亦须予检查; (f)检查救生艇筏无线电设备的设置情况; (g)检查救生圈是否状况良好,而所须数目的救生圈是否装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讯号,以及是否全部妥为放置; (h)检查实体式救生筏是否状况良好,而存放方式是否便利迅速下水; (i)检查救生衣的存放方式并抽样查验其状况,以及检查救生衣的数目是否足够; (j)检查船舶和救生艇遇险讯号及抛绳装置火箭是否尚未过期;及 (k)测试紧急照明及通用警报系统。 3.消防装置的检验 检验须包括─ (a)确定自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曾否发生火警且引致固定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需予操作; (b)确定火警控制图已妥为张贴; (c)尽可能查验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测试火警及/或烟雾探测系统; (d)查验消防总喉管系统,并确定每个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可分开操作,使规定的两股水柱能由不同的消防龙头同时产生; (e)确定消防喉、喷嘴及喷头处于良好运作状况并放在正确位置; (f)查验固定消防系统控制装置、管道、指示及标记;检查妥善保养及维修的证明,包括上次系统测试的日期; (g)确定所有非手提式和手提式灭火器均放在正确位置;检查妥善保养及维修的证明;抽样检查已排放的容器的证明; (h)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定停止通风机和机械的遥控装置,以及关掉机舱内燃料供应的遥控装置,均处于运作状态; (i)(如适用的话)查验通风器、烟囱环形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的关闭布置; (j)确定消防员的装备完善和状况良好,并确定任何规定的自给式呼吸器的气缸均已充气。 4.导航设备的检验 检验须包括─ (a)检查导航号灯、号型、声号设备及日间讯号灯是否运作正常; (b)检查有否妥善备存罗经偏差纪录簿; (c)检查雷达、回声测探仪、电罗经及测向仪装设是否处于运作状态; (d)检查领港员梯、附属设备及领港员机械升降器是否处于良好状况和可予操作;及 (e)检查航海刊物及海图是否足够应付船舶原订航行计划,以及是否符合《商船(安全)(携载航海刊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 5.液货船的附加检验 检验须包括─ (a)对货泵房的固定消防系统的管道进行外部查验; (b)确定甲板泡沫系统及甲板洒水系统处于令人满意的操作状况,如装有惰性气体系统,则检验须包括─ (i)对所有管道及部件的状况进行外部查验,以查看是否有腐蚀或气体泄漏或液体渗漏的迹象; (ii)确定全部惰性气体鼓风机均妥善操作; (iii)观察涤气房通风系统的操作情况; (iv)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检查甲板水封的自动注水和排水情况,并检查是否有积水以及检查止回阀的情况; (v)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检查所有遥控操作阀或自动控制阀的操作情况,尤其是烟道气体隔离阀的操作情况; (vi)测试吹灰器的联锁装设; (vii)观察气压调节阀在惰性气体鼓风机停止操作时是否自动关闭;及(vii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检查惰性气体系统的下述警报和安全装置,而有需要可在模拟状况下进行检查─ (A)惰性气体总喉管内气体的高含氧量; (B)惰性气体总喉管内的低气压; (C)甲板水封的低供水压; (D)惰性气体总喉管内气体的高温度; (E)洗涤器的低水压; (F)手提式和固定氧气量度设备(藉调校气体)的准确性。 第369T章 附表2(由2000年第3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69T章 附表3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检验的费用 [第6条] 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 检验的费用 (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39条) 项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为发出一式两份的设备安全证明书或有限制设备 安全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而对以下船舶进行初 次检验─ (a)500吨或以上,但在1600吨以下103160 (b)1600吨或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154950 (c)3000吨或以上,但在10000吨以下206330 (d)10000吨或以上,但在15000吨以下257700 (e)15000吨或以上308660 注:此项所订明的费用包括查验和批准有关安全设备布置的图则。 2. 为批注或重新发出设备安全证明书或有限制设备安全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而对以下船舶进行年度、期间或续证检验─ (a)500吨或以上,但在1600吨以下 16160,第二次验船后每次另加$8340。 (b)1600吨或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 24005,第二次验船后每次另加$8340。 (c)3000吨或以上,但在10000吨以下 32310,第二次验船后每次另加$8340。 (d)10000吨或以上,但在15000吨以下 35750,第二次验船后每次另加$8340。 (e)15000吨或以上 39160,第二次验船后每次另加$8340。 3. 为进行年度、期间或续证检验以及发出一式 两份的有效期少于24个月的设备安全证明书 每月或不足一个月须缴付第2项所列的适当费用的1/24,但不得少于第2项所列的适当费用的1/4。 4.(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39条废除) (1992年第24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4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