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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任何灭火器具,如不论在是否使用时,其所含的灭火剂会随时发出对人类有害的气体,则任何游乐船只不得在船上设有该灭火器具。 (4)凡本条被违反─ (a)掌管该游乐船只的人;及 (b)就已领牌游乐船只而言,如掌管的人并非持牌拥有人,则该游乐船只的持牌拥有人;或 (c)就没有领牌的游乐船只而言,如掌管的人并非拥有人,则该游乐船只的拥有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2条任何意外须知会处长 (1)凡由于一宗涉及游乐船只的意外,以致任何船只受损或任何人受伤,则当其时掌管意外所涉及的游乐船只的人,须在意外发生后48小时内,向处长提供任何船只受损及任何人受伤的全部详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3条豁免受国际碰撞规则规限 处长可以书面豁免任何游乐船只,使其无须遵从国际碰撞规则*中与装载和展示号灯有关的全部或任何规定。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国际碰撞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llision regulations”之译名。 第313G章 第14条处长的指示 (1)处长可─ (a)规定任何游乐船只在任何地方碇泊、予以稳固或系泊; (aa)规定游乐船只的持牌拥有人将游乐船只送交处长检查;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b)禁止任何游乐船只在任何地方碇泊、予以稳固或系泊;或 (c)规定将任何游乐船只从香港水域内任何地方移动至香港水域内任何其他地方。(2)任何人没有遵从处长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规定或禁止,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5条游乐船只的系泊 (1)处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香港水域内供游乐船只系泊之用的系泊区。 (2)任何游乐船只不在使用时,不得在香港水域内不属指明系泊区或处长根据第14(1)条规定的任何地方系泊、碇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稳固。 (3)指明系泊区内的所有系泊设备均须由其拥有人保持与维持状况良好和位置正确,费用由该拥有人负责,而处长可检查该等系泊设备,并可规定将其修理、重新敷设或移走。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4)《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适当费用,须就指明系泊区内所有系泊设备向处长缴付。 (5)指明系泊区内的所有系泊设备,均须按照处长的指示敷设。 (6)未经处长批准,不得在香港水域内指明系泊区以外的地方敷设任何系泊设备。 (7)如第(2)款被违反,有关的游乐船只的持牌拥有人或没有领牌的游乐船只的拥有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7A) 指明系泊区内的系泊设备的任何拥有人如─ (a)没有将系泊设备保持与维持状况良好; (b)没有将系泊设备保持与维持位置正确;或 (c)没有遵从处长就系泊设备的修理、敷设、重新敷设或移走所作出的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8)任何人违反第(6)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6条(由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G章 第17条非法使用游乐船只 任何人没有游乐船只的持牌拥有人同意而使用该船只,而在不损害其他法律条文的原则下,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 (1974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8条就处长的决定提出反对 (1)任何人如因处长或获授权人员根据本规例行使任何权力或执行任何职责而作出或做出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而感到受屈,可在获告知该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或知悉该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日期(以较迟者为准)后14天内,或在政务司司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容许的较长期限内,藉书面通知就该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向政务司司长提出反对。 (2)政务司司长在考虑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对后,可维持、更改或推翻处长或获授权人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或代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或作出他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313G章 第19条豁免的权力 处长凡信纳本规例所载或根据本规例所订的任何规定,已实质上获得遵从,或信纳在顾及当时的情况后,无须遵从上述规定,可豁免任何游乐船只,使其在他认为适当施加的条件规限下,无须遵从上述规定。 (1978年第5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