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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第22条) [1972年10月20日] (本为1972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领港令》。 第84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登记见习领港员”(registered apprentice pilot) 指名列根据第3(1)条备存的登记册的见习领港员。 第84C章 第3条见习领港员的登记 (1)监督须备存一本见习领港员登记册。 (2)申请登记为见习领港员的人须持有根据或当作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所订立的规例发给的一级(甲板高级船员)(商船船长)合格证书,或持有该规例接受为等同于该证书的证书。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84C章 第4条领港员执照申请人的资格及经验 申请执照的人须─ (a)为登记见习领港员;及 (b)具有附表1所指明的适当经验,而该经验是在一段不少于6个月而又不多于12个月的期间内或监督经谘询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后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取得的。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第5条领港级别 领港级别在附表2第1栏指明,而可予提供的领港服务则为该附表第2栏相对之处所指明者。 第84C章 第6条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经验 (1)为施行本条例第8(2)(a)条,附表3第1栏指明的各领港级别所需的经验,须为该附表第2栏相对之处所指明者。 (2)任何并非由领港员记录在监督为记录经验而提供的簿册内的经验,监督可予拒绝承认为指明经验。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第7条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审查及检验 为施行本条例第8(2)(a)条,领港级别的审查及检验,须为监督经谘询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后所规定者。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第8条训练纪录 登记见习领港员须在监督为记录训练而提供的簿册内备存训练纪录。如曾有登记见习领港员已在附表1指明的任何场合跟随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工作,则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须在该簿册内核证该场合的详情。 第84C章 第8A条让见习领港员跟随工作的义务 持有执照的领港员不得无理拒绝让正在受训或汲取经验的登记见习领港员跟随工作。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第9条见习领港员的薪酬 登记见习领港员的薪酬,每月不得少于$15000,并须由香港领港会负责支付。 (1980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31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6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 附表1申请人的适当经验 [第4(b)及8条] 1.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场合有以下次数跟随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工作─ (a)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b)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系泊设备(最少40次,其中最少2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c)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离开系泊设备(最少25次,其中最少12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d)当船舶正环绕香港岛而行(最少2次); (e)为长度超逾250米的集装箱船领港,带领船舶通过马湾海峡(最少5次,其中最少2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f)当为以下目的为在维多利亚港外的船舶领港(最少2次)─ (i)校正罗经; (ii)校准测向仪;及 (iii)作速度试验或引擎试验;(g)当船舶正停泊或驶离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或正在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船坞入坞或出坞(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及 (h)为海军船只领港,带领海军船只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或系泊设备(最少4次)。 列表1 项 货运码头/泊位/船坞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该两个泊位或其中一个泊位各4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当另一艘任何长度的船舶正占用南面泊位(外泊位)或北面泊位(外泊位)时,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南面泊位(内泊位)或北面泊位(内泊位)各1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5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将长度超逾27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11号泊位 12号泊位 13号泊位 14号泊位 ))))))) 当另一艘长度相同或较长的船舶正占用泊位的一部分时,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