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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9-28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61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97修正)[失效]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价格规定的,由当地物价部门检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原处理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没收的非法出版物、由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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