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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8-15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3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7修正)

[接上页]

  (六)插花山,是指越过行政区域界线,一方在另一方境内有所有权的山林。
  
  (七)县内或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
  
  (八)主伐期,是指达到主伐年龄的成熟林从进入主伐年龄起至开发利用完毕的期间。
  
  (九)地物标,是指地面反映在地形图或航摄照片上比较明显、特殊的各种地物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涉及到的土地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变更、转移事项(均不包括林地),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试行办法》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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