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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晋升制度 一、治安警察局普通职程与专业职程的警员及一等警员、消防局消防员及一等消防员,分别可参加录取就读首席警员及首席消防员职位的晋升课程的开考,并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的警员晋升至高级警员、消防员晋升至高级消防员职位的制度。 二、海关关员及一等关员、机械专业关员及机械专业一等关员,分别可参加晋升至首席关员及机械专业首席关员职级的开考,并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的第3/2003号法律规定的晋升至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的制度。 三、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警员及一等警员,分别可参加晋升至首席警员职级的开考,并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的第7/2006号法律规定的晋升至一等警员职级的制度。 四、晋升至治安警察局普通职程与专业职程一等警员职位、消防局一等消防员职位、海关一等关员及机械专业一等关员职级、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一等警员职级,须符合下列要件并按年资处理: (一)具有二十年实际服务时间; (二)如属受《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约束的人员,行为等级须被评为第一等级或以上; (三)如属受公职一般制度约束的人员,在最近一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须获得“满意”或更佳的评语。 五、晋升至治安警察局职程中的副警长、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中的副警长、消防局职程中的副消防区长、海关职程中的副关务督察的职位或职级的一般条件为分别在紧随较低一级的职位或职级上已服务满法律所要求的最少服务时间,但不影响其他条件的适用。 六、本条规定所指的人员出任获晋升的职位或职级的第一职阶。 第九条 主管人员的任用制度 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中应由属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关本身编制的人员出任的厅长职位、处长职位或等同职位,必须按照一般法的规定,分别从警务总长/消防总长/关务总长及从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副关务总长中选任。 第十条 撤销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 一、撤销第4/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所指附表四所载的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 二、属上款所指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的人员,转入本法律附表四所载的刑事侦查员职程二等侦查员第一职阶。 第十一条 撤销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监定员职程 一、撤销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八条第一款所指表四所载的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监定员职程。 二、属上款所指刑事技术监定员职程的人员,按其原薪俸点转入本法律附表五所载的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内相同薪俸点所属的职级和职阶;如无相应薪俸点的职级和职阶,则转入紧随较高的薪俸点的职阶。 第十二条 再培训课程 第十条 及第十一条所指的人员须於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内修读由补充法规规范的再培训课程。 第二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十三条 重新定职 一、属第2/2005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款所指治安警察局普通职程与专业职程的现役高级警员,以及属该法律第二条第三款所指消防局基础职程的现役高级消防员,分别获重新定职为首席警员及首席消防员。 二、属第3/2003号法律第四条所指海关基础职程的现役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分别获重新定职为首席关员及机械专业首席关员。 三、属第7/2006号法律第八条所指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的现役一等警员获重新定职为首席警员。 第十四条 出任职阶 一、为出任本法律新设的职阶,仅计算在有关职位或职级上提供实际服务的时间,无须符合其他条件。 二、按照上条规定获重新定职的人员转入新职位或职级中与目前所属职阶相同的职阶。 三、处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附表一的第三职阶一等督察,转入本法律附表四所指的同一职级第二职阶。 第十五条 服务时间的确认 为适用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治安警察局普通职程与专业职程的高级警员职级、消防局高级消防员职级、海关高级关员与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一等警员职级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均予计算。 第十六条 学历要求 自本法律生效起的三年期间内,豁免入读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及入读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狱警培训课程者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要求,而现有的初中毕业的入职学历要求予以维持。 第十七条 培训及实习的报酬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开设的警官培训课程的学员及在实习阶段准警官的报酬,以及本法律所包括的学员及实习员的报酬,分别载於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