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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隶属保安部队的人员按照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以一般委任方式就读警官培训课程,有权收取原职位的薪俸。 第十八条 废止 废止所有与本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尤其是: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二十条;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六条及第八条; (三)第4/2006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六条。 第十九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月的首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基於本法律的薪俸点调升,效力追溯至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表一 (第2/2008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所指者) 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高级及基础职程 薪俸点 职程 职位 职阶 1.o 2.o 3.o 4.o 5.o 6.o 高级职程 警务总长/消防总长 770 820 -- -- -- -- 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 700 720 750 -- -- -- 警司/一等消防区长 650 670 690 -- --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 540 570 600 -- -- -- 治安警察局 基础职程——普通及专业职程/消防局基础职程 警长/消防区长 430 450 480 500 520 540 副警长/副消防区长 380 390 400 420 -- -- 首席警员/首席消防员 340 350 360 370 -- -- 一等警员/一等消防员 300 310 320 330 -- -- 警员/消防员 260 270 280 290 -- -- 警官培训课程的学员: 1)第一年——薪俸点250; 2)第二年——薪俸点270; 3)第三年——薪俸点290; 4)第四年——薪俸点310; 5)实习——薪俸点340。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 1)特别培训课程——薪俸点260(学习及实习阶段); 2)普通培训课程——薪俸点220(学习及实习阶段)。 附表二 (第2/2008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 薪俸点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总警司 540 570 600 -- 警司 510 520 530 -- 警长 430 450 480 500 副警长 380 390 400 420 首席警员 340 350 360 370 一等警员 300 310 320 330 警员 260 270 280 290 进入副警长职级的培训及实习——薪俸点260 进入警员职级的培训及实习——薪俸点220 附表三 (第2/2008号法律第五条第三款所指者) 海关人员高级及基础职程 薪俸点 职程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o 6.o 高级职程 关务总长 770 820 -- -- -- -- 副关务总长 700 720 750 -- -- -- 关务监督 650 670 690 -- -- -- 副关务监督 540 570 600 -- -- -- 普通基础职程及专业职程 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430 450 480 500 520 540 副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380 390 400 420 -- -- 首席关员/机械专业首席关员 340 350 360 370 -- -- 普通基础职程及专业职程 一等关员/机械专业一等关员 300 310 320 330 -- -- 关员/机械专业关员 260 270 280 290 -- -- 修读进入高级职程的课程——薪俸点430 实习副关务督察/实习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薪俸点260 实习关员/实习机械专业关员——薪俸点220 附表四 (第2/2008号法律第五条第四款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职程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一等督察 720 770 -- -- 二等督察 600 650 700 -- 副督察 520 540 560 570 首席侦查员 440 460 480 500 一等侦查员 360 380 400 420 二等侦查员 280 300 320 340 实习督察——薪俸点440 实习侦查员——薪俸点250 附表五 (第2/2008号法律第五条第四款所指者) 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 首席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 450 465 480 495 4 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 400 415 430 -- 3 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 350 365 380 -- 2 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 305 320 335 -- 1 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 260 275 290 -- 刑事技术辅导员之培训学员——薪俸点220 附件一 (第2/2008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者) 职位的本身官职及职能 a)高级职程及基础职程/普通职程 职位 官职/职能 警务总长/消防总长 ——第一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 ——第二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警司/一等消防区长 ——第三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 ——第四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警长/消防区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