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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旅游协会
【发文字号】 旅协发[2008]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旅游协会关于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及发展会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旅游协会)及各旅游院校:
  
  旅游院校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为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的力量,为全国的旅游教育机构创造一个信息交流、经验借鉴、学术交流、资源整合、共谋发展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使旅游人才的培养更加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目标和更有力地参与国际旅游人才竞争,经国家旅游局研究并报民政部批准,将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目前中国旅游协会正在抓紧该协会的筹备工作,并拟于9月份召开成立大会。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将按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指导下,以服务、自律、维权、交流等为基本任务,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旅游教育分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工作成本,参照其他协会的现行标准,并考虑教育分会初创阶段尚无经济基础的情况,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会费标准暂拟定为(每年):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会长单位10000元。上述会费标准待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
  
  希望各地旅游局、旅游协会和旅游教育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请各地旅游局(旅游协会)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旅游教育、培训、科研、咨询等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入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
  
  2、请各旅游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本地区旅游局(协会)或直接与中国旅游协会联系。积极入会。
  
  3、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也可在中国旅游协会网址下载www.chinata.com.cn)。
  
  4、请已申请入会者对《中国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和会费标准提出意见,并于8月10日前反馈我会。
  
  5、成立大会后,被批准入会的单位按规定缴纳2009年会费,此前已申请入会并缴纳过会费的一般会员单位不需缴纳2009年会费;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单位按标准缴纳。
  
  联系人:李南孙桂珍
  
  联系电话:010-6520140165201435
  
  传真:010-65201425
  
  邮箱:CTA@cnta.gov.cn
  
  联系单位: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1、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
  
  2、《中国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1: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教育机构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协会□其它□
  
  单位规模
  
  在校生人数:教职工总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箱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自荐为常务理事单位(是□否□)自荐为理事单位(是□否□)
  
  单位简介(成立时间、规模、设立专业、业务范围、近年业绩、单位特点等)
  
  注:单位名称一栏,开设旅游专业的高等院校须填写所在院校和系的名称,并加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开设旅游专业的中等学校填写学校名称,并加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
  
  附件2: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简称“中国旅游教育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TourismEduc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CTE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教育的院校、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旅游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就旅游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旅游教育有关政策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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