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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申请人概括地声称由於技术方面的原因,至一九九三年止,未能确定在有关土地上兴建工业及住宅园区综合体的总规划。 仅於那时,澳门政府才就应对该土地进行的利用作出了具体决定,并将之纳入其经济政策的目标内,且最终双方就整体各方面的新合同条件达成协议,而有关条件跟重新批给的条件有少许不同。 十二、还辩解虽然为一新批给,但事实及本质上,就有关土地的整体利用及透过向本地区交付基础建设及集体设施作为有关负担的履行所订定的期限仅七年实为太短,加上当时经历治安不稳及重大经济危机等因素,使其客观上不能遵守上述期限。 十三、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申请发出意见,认为在法律上,由於租赁的有效期届满(由一九七五年十月七日、即原批给合同订立之日起计二十五年),有关批给合同因此而失效,且由於没利用有关地段而该批给属临时性质,及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仅许可有偿确定性批给的续期,因此,上述批给合同不可续期。 十四、然而,基於限制批给进展的种种环境因素,例如,难以取得填海物料、由於该大型建设的规模而需庞大的银行融资、於一九九三年作出修改後(七年有效期)的时间限制,因自一九九五年中央政府所采取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及於一九九七年经历亚洲金融风暴使之更加严重等,促使合同双方展开了一轮磋商程序旨在以其他土地与该公司的土地作交换,但并未能取得任何解决方案,土地工务运输局遂建议因租赁期限届满而宣告有关批给失效後,透过支付新溢价金及无须退还已全数付清该合同所订溢价金的方式将该土地重新批予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兴建由第172/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三条款所述的住宅园区。 十五、此为在过往某些类似个案的有关程序所采纳的解决方案,这样,批给实体亦不会丧失由承批人进行所计划的大型建设方面的利益。 十六、根据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所提倡的解决方案及新批给须遵守的条件已获运输工务司司长同意。 十七、申请人已接纳有关合同拟本,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会议,同意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 十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九、有关总面积55,652平方米的土地,由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54K册第29页至42页第22561号至22574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发出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C”、“D”、“E”、“F”、“G”、“H”、“I”、“J”、“L”、“M”、“N”及“O”标示的十四幅地段所组成,当中十二幅地段用作住宅/商业用途、一幅地段用作办公室/商业用途及一幅地段用作四星级酒店用途。 二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透过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递交由张汉杰,已婚,居於香港中环夏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30楼,以董事会主席身分,张志杰,已婚,居於香港上述地址,以董事身分及余华轴,已婚,居於香港梅道12号嘉富丽苑1座22B,以董事身分,均代表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实施该行为的身分及权力已经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私人公证员核实。 二十一、合同第六条款3)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第49/2007号凭单,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73282),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透过本合同,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1) 监於有关租赁期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届满,仍未完成土地的利用,故宣告批予乙方的一幅总面积55,652(伍万伍仟陆佰伍拾贰)平方米,位於路环岛,联生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54K册第29页至第42页第22561号至第22574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发出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C”、“D”、“E”、“F”、“G”、“H”、“I”、“J”、“L”、“M”、“N”及“O”标示,由一九七五年十月七日的公证契约规范的土地的批给失效。该批给经一九七九年三月九日及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的公证契约,及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34/SAOPH/88号批示,以及经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81/SATOP/94号批示更正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72/SATOP/93号批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