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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1
【法规编号】 68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6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的数幢楼宇合并而成的土地分成三幅地段,将一幅地段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及局部修改另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的地段的批给合同。

[接上页]

  十、合同第九条款2)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发出的第81/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79057),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一、根据存档於土地委员会案卷内之副本,合同第十二条款所规定的特别税捐,已透过澳门财税厅收纳处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发出的第2006-06-903143-4号和第2006-06-903142-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同一日在该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80178及80179)。
  
  十二、合同第十三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发出,其条款获甲方接纳的第01-01-77-106365号银行担保提供。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在拆卸建於澳门半岛罅些喇提督大马路21B至25A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3册第182页背页第12570号、B26册第43页背页第9150号、B28册第149页背页第10620号、B28册第150页第10621号、B28册第186页第10692号、B30册第102页背页第11293号、B31册第54页背页第11574号及B42册第55页第19847号土地上的楼宇後合并而成的土地分成三(
  
  叁)幅地段,总登记面积为2,562.99(贰仟伍佰陆拾贰点玖玖)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2,544(贰仟伍佰肆拾肆)平方米;
  
  上述地段面积分别为1,224(壹仟贰佰贰拾肆)平方米,588(伍佰捌拾捌)平方米及732(柒佰叁拾贰)平方米,价值分别为$14,817,424.00(澳门币壹仟肆佰捌拾壹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整),$588,000.00(澳门币伍拾捌万捌仟元整)及$8,861,400.00(澳门币捌佰捌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发出的第4253/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C1+C2”标示。
  
  2)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588(伍佰捌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段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街道、行人道及公共停车场。
  
  3)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面积1,224平方米的地段的批给合同。
  
  2. 批出上款所指的“A”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26(贰拾陆)层高楼宇,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1) 住宅: 11,946平方米;
  
  2) 商业: 729平方米;
  
  3) 停车场: 2,682平方米;
  
  4) 室外范围: 111平方米;
  
  5) 社会设施: 825平方米。
  
  2. 在有权限机关为发出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上述的面积可作修改,而租金总额亦随之作出修改。
  
  第四条 款——租金
  
  1. 乙方缴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为$8.00(澳门币捌元整),总金额为$9,792.00(澳门币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将改为:
  
  (1)住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门币肆元整);
  
  (2)商业: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门币陆元整);
  
  (3)停车场: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门币肆元整);
  
  (4)室外范围:面积$4.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门币肆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限期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发出的第4253/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的地段,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 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图则,并按照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核准的第89A200号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在上项所述的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588(伍佰捌拾捌)平方米,作街道、行人道及停车场的地段上进行基础建设;
  
  2. 上款所述的基础建设必须於第五条款第1款所指的期限内完成。
  
  3. 由发出使用准照起计30(叁拾)日内,乙方必须将一个面积825(捌佰贰拾伍)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及负担,作社会设施的独立单位交予甲方,并负责进行移转上述单位所需的一切法律上的行为,包括在有关的登记局作物业登记及在财税厅作房地产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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